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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框架-抗震墙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6.5.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160mm 且不应小于层高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且不应小于层高的 1/16,抗震墙的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章第 6.3 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6.5.2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
6.5.3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 6.3 节、6.4 节对框架和抗震墙的有关要求。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且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应按本章第 6.4.7 条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他部位应按第 6.4.8 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柱(包括抗震墙端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 6.3 节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
6.6.2 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
6.6.3 8 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 16 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 4 倍板厚及柱截面相应边长之和。
6.6.4 房屋的屋盖和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5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 20%。
6.6.6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柱距的 50%。
6.6.7 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 1.5 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 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 1/2。
6.6.8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 2 倍纵筋锚固长度以外搭接,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6.6.9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6.6.9)
式中 As——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G——在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
2 低于 9 度采用加强层时,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3 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 9 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应符合本章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且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章第 6.5 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不应改变墙体厚度。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 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本章图 6.4.7 的转角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
6.7.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4 楼层梁不宜集中支承在内筒或核心筒的转角处,也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内筒或核心筒支承楼层梁的位置宜设暗柱。
6.7.5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 2 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 400mm 时,宜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应由暗柱的配筋承担,并按框架梁构造要求设置普通箍筋;当梁截面宽度小于 400mm 且不小于 200mm 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加设交叉的构造钢筋。
6.7.6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