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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过 40m 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 1 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 5.1.2-1 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 5.1.2-2 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80%。
表 5.1.2-1 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
烈度、场地类别 |
房屋高度范围(m) |
8 度Ⅰ、Ⅱ类场地和 7 度 |
>100 |
8 度Ⅲ、Ⅳ类场地 |
>80 |
9 度 |
>60 |
表 5.1.2-2 时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cm/s2)
地震影响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多遇地震 |
18 |
35(55) |
70(110) |
140 |
罕遇地震 |
— |
220(310) |
400(510) |
620 |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4 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本章第 5.5 节规定,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注: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采用本规范第 12 章规定的计算方法。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5.1.3 采用。
表 5.1.3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
组合值系数 |
|
雪荷载 |
0.5 |
|
屋面积灰荷载 |
0.5 |
|
屋面活荷载 |
不计入 |
|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
1.0 |
|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
藏书库、档案室 |
0.8 |
其他民用建筑 |
0.5 |
|
吊车悬吊物重力 |
硬钩吊车 |
0.3 |
软钩吊车 |
不计入 |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 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5.1.4-2 采用,计算 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 0.05s。
注:1 周期大于 6.0s 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表 5.1.4-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多遇地震 |
0.04 |
0.08(0.12) |
0.16(0.24) |
0.32 |
罕遇地震 |
— |
0.50(0.72) |
0.90(1.20) |
1.40 |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表 5.1.4-2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
场 地 类 别 |
|||
Ⅰ |
Ⅱ |
Ⅲ |
Ⅳ |
|
第一组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组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组 |
0.35 |
0.45 |
0.65 |
0.90 |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 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专门规定外,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 0.05,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 1.0 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 0.1s 的区段。
2)水平段,自 0.1s 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 5 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 0.9。
4)直线下降段,自 5 倍特征周期至 6s 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 0.02。
2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 0.1s 的区段。
(5.1.5-1)
式中 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5.1.5-2)
式中 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 0 时取 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5.1.5-2)
式中 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 0.55 时,应取 0.55。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 度时的建筑(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 度时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1.7 符合本章第 5.5 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相应的变形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