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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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桩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 100kPa 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章第 4.2.1 条之 1、3 款规定的建筑;
2 7 度和 8 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5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 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 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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