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间是从哪一年开始的?有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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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第二轮承包土地权属问题

问:您好!我于二轮土地承包前落户于内蒙古凉城县麦胡图镇国家村,二轮承包土地时我分到了十余亩地,并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去年,本村的曹某突然回村,提出我所承包的三亩地原本是她的,要求要回土地。事情是这样的:最初分地时,曹某确实分到了我现在耕种的这三亩地,后来曹某违法生育,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一直避居外地,且不愿缴纳农业税,故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可曹某态度相当蛮横,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最近,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现在我手里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历年来的交税证明,却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昨天,村干部让我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我的土地划拨给曹某。请问,这地究竟该属于谁耕种?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你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十余亩地,因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该承包合法有效。你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曹某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村干部让你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你承包的土地划拨给曹某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和他们交涉,也可以诉讼法院请求保护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的范围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已经进行二轮土地延包,但承包不足30年的,一律在延长至30年的基础上换发新证;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超5%限额预留机动地和实行“两田制“的村,要在按照均田原则发包到户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新证;对适宜家庭承包“四荒”(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并颁发新证;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证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第二轮土地承包换证范围

(一)二轮土地承包后,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据实换发经营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而未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经营权证书。

(二)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在完善承包合同基础上,据实换补发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清册保存完好的,以清册为依据;原始清册丢失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据实发证。

(三)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子女分户、离婚等原因将承包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核清面积、重新签订合同后,补发经营权证书。

不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是违法的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农业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是普遍拥护的。在此背景下,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正式出台,后又在《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得到了肯定。

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要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并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三要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第二轮承包之后,在法律层面上,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也专门给予了法律保障,承认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尊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权益。

可见,对适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都是违法的。

重视农村新生人口取得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只重视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却没有重视解决农村新生人口及时取得承包地的问题,使农村出现了一部分“待地农民”,所以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具体而言,法律第二十七条应该修改为以下三条内容: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调整承包地:(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的成员要求调整承包地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毁损部分承包方的承包地,危及承包方家庭成员生存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因此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收入来源的;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调整承包地的,距离前一次承包地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出现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时,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请求,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作出决定。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发包方作出的承包地调整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承包地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二)公平、合理及公开;承包地调整方案由发包方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承包地调整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承包地调整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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